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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推出“加工贸易改革16条”方案

中投网2023-11-01 10:1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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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海关总署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发布。这份方案提出了16项具体改革措施,涵盖了海关监管的三个方面。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副司长黄伶俐在10月31日表示,《方案》的改革措施已经及时生效,将为加工贸易注入强劲的发展新动力,推动加工贸易迈上新的台阶。

  稳定战略商品产业链供应链

  《方案》提出,支持梯度转移与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协同发展。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主要进口地设立保税仓库,就地开展加工贸易,支持原油、煤炭、天然气等 商品,铁矿石、铜精矿等资源商品以及粮食等大宗商品的进口。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利用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打造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示范区。

  海关总署介绍说,这一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支持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主要进口地开展战略商品的加工贸易。为了提升战略商品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和安全水平,结合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资源优势和产业特点,支持 商品和资源商品以及粮食等大宗商品的进口,并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主要进口地建设保税仓库等储运基地,支持就地开展加工贸易,稳定战略商品产业链供应链。

  另一方面,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产业梯度转移与综合保税区的转型升级协同发展。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与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协同发展为重点,加快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综合保税区的建设和转型升级,支持产业转移承接地依托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在制度开放、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开拓等方面发挥先导作用,提升产业转移承接能力。

  黄伶俐表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因其突出的政策功能优势,已经成为我国引领开放型经济建设和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重要平台。在新的形势下,希望加工贸易能够整合区域内外的优势,在发展目标、政策制定、监管措施等方面实现协同发展。另外,产业转移是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形成合理的产业分工体系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

  放宽牵头企业适用范围

  《方案》还提出了拓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范围的措施。放宽了牵头企业必须是高级认证企业的限制,允许那些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 、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内部管理规范完备、信息化系统健全的非失信加工贸易企业作为牵头企业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业务。

  海关总署表示,根据原有规定,企业集团的牵头企业必须是高级认证企业。这次改革放宽了牵头企业的适用范围,优先考虑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允许这些行业内部管理规范完备、信息化系统健全的非失信企业作为牵头企业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业务。

  黄伶俐表示:“为了适应加工贸易企业集团化发展的需求,激发经营主体的活力,自2021年10月起,海关总署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了这种监管模式。该模式实现了集团内保税料件和设备的自由调拨、库存共享,能够帮助集团内企业减免保税业务担保,活跃生产要素,降低制度交易成本。”目前,全国有100多个集团和300多家企业参与了这项改革,每年节约的企业运营成本和资金占用约为16亿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试点情况来看,这种模式在保税货物的存放、调拨、生产等多个方面为企业集团化运作提供了便利,并有效地带动了上下游企业的发展,助力加工贸易的稳定、巩固和提升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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