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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公布

中投网2023-08-09 11:3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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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于9月28日正式公布了商业银行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两个多月后的重要进展。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一些要求,例如明确了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包括ABN)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的要求,与其他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引入了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这是借鉴了国内外的通行做法。

  记者注意到,《办法》相对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在私募理财产品的管理要求方面有所放宽。

  在信息披露方面,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办法》进一步区分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公募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

  在定期报告披露时限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商业银行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办法》在时限上有所放宽。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商业银行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此外,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办法》引入了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

  根据《办法》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私募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明确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从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开始计算。

  需要关注的是,未来还需关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和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将作为《办法》的配套制度,目前正在起草阶段。另外,银保监会正在制定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以更好地厘清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的监管框架。监管机构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修订,并适时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定,有利于规范发展结构性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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