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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网2023-10-20 10:1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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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南京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的在于规范存量房市场秩序、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保护存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南京市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除非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否则在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当事人应当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涵盖购房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款项。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如当事人需办理新购房抵押贷款,买方应凭借监管机构出具的存量房首付款监管凭证办理银行贷款手续。
《通知》要求,监管机构需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服务协议,并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和支付,监管资金不得提取现金。商业银行和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若未与监管机构签订监管服务协议,不得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管等监管相关业务。
《通知》规定,购房人应将交易资金存入或转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涉及银行贷款的部分,由银行将贷款转入该专用账户。交易完成后,监管机构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划入房产出售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交易未达成,监管机构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划入房产购买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涉及银行贷款的,监管机构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划回原贷款银行。
《通知》强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不收取监管费用。监管期限自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起,至不动产登记簿权利人登记为购房人或资金退还至买方(贷款银行)账户止。涉及银行贷款的,不动产登记簿抵押权人登记为贷款银行后,方可交接监管资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据悉,上述《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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