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将推广医疗责任险
一些医疗机构在出现医疗纠纷后由于没有赔付能力或久拖不解决,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怎么办?2010年乌鲁木齐市卫生部门将大力推行一项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增强医疗机构抵御风险能力的措施——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这就意味着,医疗机构参保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损失将先由保险公司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比例的赔付。
3月9日,从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党风廉政建设及纠风工作会议上了解到,这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将使医疗纠纷从医院处理为主逐步转变为第三方调解处理为主。
据介绍,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社区门诊以及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私人门诊等。医疗机构参加此保险后,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投保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和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患者或亲属首次提出索赔申请,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负责相应比例的赔偿。
如果患者或患者家属对保险公司的赔付不满意,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就诊医疗机构索赔。
“医疗系统是高技术、高风险行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医疗机构的运作风险和医务人员的从业风险。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控制和管理,增强卫生系统的服务意识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乌鲁木齐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2007年,卫生部下发通知推动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统一参保,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保。此后,医疗责任保险陆续在内地一些省区市推行。2002年,乌鲁木齐市一些医疗机构开始试办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意外特指四种情形
1、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2、按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
3、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4、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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